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后勤保障能力,规范校园维修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是负责学校维修的主要职能部门。维修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水电设施,燃气、蒸汽设施,教学和办公家具,绿化的损坏修复,以及为适应功能调整而进行的各类改造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承担的各类维修项目。由其它部门承担的维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1.单个维修项目预算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申请立项;
2.学校各部门、学院应根据本部门、学院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要求,于每年8月底将下一年需维修改造的项目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
3.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各部门、学院上报的资料,组织调研论证,确定项目维修改造的初步方案和项目预算,统计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得到批准的项目视为正式立项。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在此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学校维修改造专项预算;
4.未列入专项预算的项目当年原则上不再增加立项。但因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急需,临时提出的维修改造项目或抢修工程,根据项目经费预算,5万元以下报分管校长、5万元—20万元报校长、20万元以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立项的费用从机动经费中列支;
5.日常维修项目不需要立项,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日常维修。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凡纳入预算管理项目的所有支出应在该项目预算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的列支包括:
1.项目的直接费用;
2.招标费用、项目设计费、监理费;
3.为完成该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不可预见费用。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预算经费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总造价。项目决算一般不得超出合同价的10%,如有突破,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书面说明情况,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在不突破当年维修总预算的前提下,方可予以追加。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七条 维修项目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1.单项经费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通过询价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2.单项经费预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学校组成招标工作小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3.单项经费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招标代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4.10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通过政府招标平台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如政府采购方式和限额标准出现调整,按政府采购新标准执行。
5.涉及水、电、汽、燃气等特殊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直接委托热电公司、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组织施工;
6.项目实施时,若需同时添置固定资产,且经费包含在本项目预算范围之内的,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委托校国资处负责采购。
第八条 招投标程序管理
1.询价采购流程:
(1)在学校商家库发布询价公告;
(2)编制、发放询价单;
(3)报价单位递交询价单(密封、加盖公司印章);
(4)组织3人以上人员开询价单;
(5)填写评审报告,公布中标单位;
(6)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7)签订合同;
(8)进场施工。
2.学校公开招标流程:
(1)立项审批;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审查、备案;
(3)在校园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4)资格审查、报名(商家库里的单位可直接报名),同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5)现场勘查;
(6)答疑: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并备案;
(7)签收投标文件;
(8)评标:组织校内外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进行评标;
(9)中标单位网上公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合同;
(12)招投标情况向校纪检备案;
(13)进场施工。
3.招标代理或政府采购流程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所有校园维修改造项目,都必须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十条 施工合同与产品购销合同可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自制合同。维修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合同,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签订,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中必须明确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保期。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造价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的依据;产品供销合同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供货期管理、产品价格确认、交货验收及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是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也可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工艺委托社会监理单位负责管理。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或监理单位应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及后期维保负责。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场,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五条 较大项目或水电使用量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水电计量(水电计费标准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维修服务中心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或后勤督导室负责人、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方可生效,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单笔费用在0.5万元以上,新增项目在1万元以上,须经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审计处、项目申报单位会商同意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需提供相关检测资料,经项目负责人、维修服务中心、现场监理或后勤督导室进行质量认证后,方可进场使用,所有原材料、设备检测资料随项目资料存档。
第十八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或后勤督导室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维修服务中心、监理或后勤督导室、审计人员现场组织验收,验收记录随项目资料存档。隐蔽工程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程序施工。施工单位擅自隐蔽的工程,必须返工。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后勤督导室、维修服务中心、审计处参加,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有关规范进行验收。如存在问题,由后勤管理处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结束后再次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从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项目质保期,后勤管理处应联系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保期内的各项维保工作。
第八章 项目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自审项目原则上在1个月内审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原则上在3个月内审结。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竣工验收资料和项目决算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和项目决算资料有一项不达要求的审计单位有权拒绝审计,并在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资料和项目决算资料齐全后计算审计时限。
第九章 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按合同执行;
2.所有维修工程必须留存5%—10%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经检查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付清;
3.以上付款方式作为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的参考依据,如遇到特殊情况,可按行业惯例或双方商议确定。
第十章 项目工程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的工程资料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资料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等。凡工程资料归档后,应按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单位借阅或个人借阅时必须履行借阅手续。档案管理员对工程资料负责,确保档案保存完好。学校重大修缮和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资料,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整理和组卷,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颁布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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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