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制订了符合时代要求、规格定位准确、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的人才培养方案,形成了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实践教学效果好,方案可操作性强,实施情况好。
(一)通过广泛调研,明确人才培养规格和培养目标。
在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培养方案前,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社会调研,分析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听取旅游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的意见,预测旅游专业人才需求,根据旅游行业必需的基本素质和岗位操作能力,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1、专业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旅游管理和服务的基本知识与理论,具备较高的旅游服务技能和较强的现代旅游管理能力,能够在旅行社、旅游饭店、景区等从事旅游行业经营管理和接待服务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2、职业岗位(群)分析
本专业培养的人才主要面向旅游企业基层、中层管理岗位以及高层次的服务岗位。
旅行社主要岗位:总经理办公室、计调部、外联部、门市部、导游部。
酒店主要岗位:营销部、人力资源部、前厅部、客房部、餐饮部、康乐部、安全部等。
景区主要岗位:景区管理办公室、景区讲解。
3、人才培养规格要求(业务要求)
素质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团结协作精神、爱国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思想,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知识要求:旅游管理专业应具备相应的旅游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旅游专业的实践知识。理论知识包括大专学生必备的基础知识外,还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如管理学原理、旅行社经营管理、导游基础、酒店管理、历史文化、旅游心理学、旅游营销、旅游经济学、旅游资源学、旅游英语等方面的知识。
技能要求:全面掌握现代旅游企业经营管理方法和手段,掌握旅游企业各项服务的基本操作技能,熟练掌握旅行社计调、外联、门市接待、导游、领队、景区讲解、景区英语讲解、酒店餐饮、客房、前厅等岗位技能,能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经营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具备较强的旅行社经营管理、酒店管理、景区管理能力。
职业核心能力要求: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语言应用能力
4、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①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证书(一级);
②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证书(A级);
③导游员资格证书或服务师资格证书(中级或以上,二选一);
④普通话等级证书或江苏省饭店英语等级证书(二选一)。
(二)构建“2+1,接订单”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学生零距离就业特色。
旅游管理专业在我校率先构建“2+1”的人才培养模式。将教学过程设置为“理论教学—技能实训—顶岗实习”三阶段。前2阶段主要在校内交叉进行,用2年时间;后一阶段用一年时间,从而形成“2+1”教学模式。在修订2007级的旅游管理专业教学计划时,在“2+1”培养模式运行多年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构建了“1.5+0.5+0.5+0.5”的培养模式,即顶岗实习分2阶段,分别安排在第四、第六学期,学生通过第四学期的顶岗实习,全面掌握旅游行业的岗位技能,第五学期再回校学习,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学习目标,调整学习策略,深化理论和技能学习,第六学期,学生能凭借更高的综合素质到校外顶岗实习,增强了自身的就业竞争力,实现零距离就业。
理论教学坚持“必须、够用”为原则,重在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技能实训以专业技能综合训练为主,一般安排在相关理论课程基本结束的学期,系统训练学生的旅游行业的操作技能;顶岗实习,是以本专业的核心课程为内容体系,使学生深入到社会一线参与实战演练,重点训练学生的知识综合应用能力,使学生的实践能力达到旅游行业的需要,为学生零距离就业创造条件。学生经过一年的顶岗实习,毕业时广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就业率达到100%,而且就业质量较高,例如,2009届旅游专业毕业生的签约率超过了95%。有的学生刚毕业,不但被实习基地(高星级酒店)留用,而且被聘为大堂副理、主管、领班、营销部经理助理等基层管理职位。
采用订单式培养方式,在我校由来已久。和过去整建制按订单培养不同的是,近年来,我校旅游专业更多采用的是分散订单培养的方式。如对尚未毕业的二、三年级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按其需要进行挑选,对双向选择成功的学生,在确保教学计划完成的情况下,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岗位需要,安排实习基地专家来校对学生进行针对性训练,或利用集中实习时间,派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专门训练(如扬州京华大酒店、海南三亚珠江花园酒店、南京双门楼宾馆、上海新天鹭会议中心等)。目前,旅游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呈供不应求之势,一般需提前半年到一年预订。
(三)构建了实践能力培养与理论学习并重的课程结构:
总学分(毕业最低学分):126.5学分总学时:2880学时
课内课时:1572学时(含实验课时)87.5学分
理论教学课时:1422学时课内实践课时:150学时
实践教学:54.5周,1308学时,39学分
理论教学课时比例:49%;实践性环节比例:51%
教学安排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