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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总则
1.为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系(部)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2.系(部)党总支和行政组织之间既要划分职责范围,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经常沟通,协商办事,共同做好系(部)工作。
3.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党总支正副书记、系(部)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组成,也可视会议内容和系部领导职数情况扩大参会人员。团总支书记一般列席会议。
4.联席会议讨论、审议系(部)工作重要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议事范围
5.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结合本系(部)实际,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意见,讨论系(部)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研究解决本系(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活动的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问题。
(4)研究行政经费使用方案和办法。
(5)研究科技开发、创收以及经费开支问题。
(6)研究本系(部)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以及人事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7)研究本系(部)人员出国、晋级、职称、奖惩以及师资队伍建设问题。
(8)研究系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研究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学生教育与管理、评优等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
(9)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有关重要问题。
(10)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11)研究系(部)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三、议题确定
6.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系总支书记或主任提出,由书记与主任协商后确定。
7.会议召开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一般情况下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参加会议的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8.未经系总支书记或主任事先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研究,一般不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四、会议召开
9.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或工作需要,由系总支书记或主任召集主持。
10.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少于3人。增加参会人员的会议,总则中规定的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不少于2/3。
11.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有关问题时,应通知其本人回避。
12.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议事规则
13.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做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凡在系(部)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提交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审定。
14.讨论问题一般要实行表决。意见基本一致时,可口头表决,特别重要的问题,可实行票决;议事中如有明显分歧,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在重要问题上发生争议,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时,特别要注意慎重从事,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亦可向院领导或职能部门提出请示报告。
15.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及决定。
16.联席会议讨论问题若需要保密的,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守保密纪律,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六、决议执行
17.会议成员对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作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议,无条件执行决议。
18.凡经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19.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根据情况,必要时应向学院党委或行政书面报告或传达到系(部)教职工及学生。
